根据《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》相关指标构建规则,极端天气比例的计算逻辑可拆解为 “判定极端天气→统计总天数→代入公式计算” 三个核心步骤,具体如下:

第一步:明确 “极端天气” 的判定标准
首先需确定某一城市 / 区县在一年内,哪些天数属于 “极端天气日”。只要某天满足以下 3 个条件中的任意 1 个,即判定为极端天气日:
当日最低温度达到 零下 10℃及以下(≤-10℃);
当日最高温度达到 38℃及以上(≥38℃);
当日降水量超过 50 毫升(>50ml)。
例如:某城市某天最低温 – 12℃(满足条件①),无论当天最高温、降水量如何,该天即计入 “极端天气日”;若某天最高温 37℃、降水量 55ml(满足条件③),同样计入 “极端天气日”。

第二步:统计 “出现极端天气的年总天数”
对目标区县一年内(通常按自然年统计)所有符合上述标准的 “极端天气日” 进行逐一计数,得到 “出现极端天气的年总天数”(记为 A)。
例如:某区县 2023 年中,有 8 天达到≤-10℃、12 天达到≥38℃、5 天降水量 > 50ml,且无一天同时满足多个条件(若有重复需去重,避免同一日多次计数),则该区县 “出现极端天气的年总天数 A=8+12+5=25 天”。

第三步:代入公式计算极端天气比例
根据规则,极端天气比例的计算公式为:
极端天气比例 =(出现极端天气的年总天数 A)/ 360
需注意:公式中分母固定为 “360”(而非自然年的 365/366 天,为简化计算、统一统计口径设定的标准基数)。
沿用上述例子:A=25 天,则该区县极端天气比例 = 25/360≈6.94%。